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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员工医疗期纠纷的好办法
  新泰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0-01-28   查看次数:6765次
 日前,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企业如何正确处理,淡化与员工之间的矛盾?2010年1月13日,英才网联旗下机械英才网主办了“2009年度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的主题沙龙活动,特邀来自北京天沐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与参会的机械企业HR们共同探讨劳动纠纷的处理办法。

    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增长

    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扩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降低了诉讼成本,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增长。

    据统计,北京市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纠纷、经济补偿方面的纠纷、工资报酬方面的纠纷、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的纠纷,其中经济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医疗期纠纷如何处理

    说到经济纠纷,就不得不说医疗期的劳动纠纷。张律师例举了一个典型案例:

    某公司有一名员工高某,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内,高某的右眼被诊断为急性黄斑出血,随即医院开出病假单。3个月过去了,高某的病情仍未好转,该公司工作岗位全是电脑操作,视力不行,很难按要求上岗,因为公司对视力的要求标准是裸视1.0以上。鉴于高某的情况,公司在高某医疗期结束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不久,公司接到了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高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高某患病在家休养,公司给予了3个月的医疗期并无不妥。医疗期结束后,高某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说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解除合同后,单位是否还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享有医疗补助费,张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是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

    张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那是误解。

    在沙龙活动结束后,张律师表示,在下次的沙龙活动中他将会讲解更多的纠纷案例。在场的HR都十分开心,纷纷询问下次英才网联举办沙龙的具体时间,希望别错过下次学习、交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