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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订合同用工单位应负何责
  新泰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0-01-28   查看次数:6853次
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昨日,孝感市孝南区法院特别提醒,用工单位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原告阮某等2人于2005年1月到被告孝感某公司做工,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两原告上班,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08年6月,阮某等2人被公司辞退,他们遂起诉至孝南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仍留用两原告6个月,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