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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十六个问题

时间: 2024-04-11 22:26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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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劳动合同法》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关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非常感谢刘部长做客人民网为大家进行了非常精彩的讲解。感谢各位网友的观看,今天的视频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15:03]

[刘继臣]:但是我也明确告诉这位网友,第一,他这种情况,现在不是《劳动合同法》管的范围,而是现行的劳动部制定的一些劳动规章或者劳动法的问题。 [15:03]

[刘继臣]:所以这个问题,我这儿只能这样回答这位网友,你要是觉得你已经和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像咱们现在聘用的一些“小时工”或者“临时工”干几天,有的时候干,有的时候不干,干的时候就拿钱,不干就可以回家待一段时间,如果不是这样的关系,已经是长期事实的劳动关系,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你不妨可以找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如果你觉得委屈,你不妨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 [15:03]

[刘继臣]:因为我们国家前一段在用工制度方面不太规范,比如说非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小时工、临时工,有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举证的时候也不好举证,过去也遇到这样的问题。 [15:02]

[刘继臣]:目前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一个问题是不适用的。《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明年1月1号开始履行以后,对这一块起到规范保护作用,这位网友提到的问题,如果他说的这个情况属实,只能按现行的劳动法或现行劳动部的一些规章规定来执行,因为这一块像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相当复杂,打起官司来,包括这一部分,像这位网友提到的,也比较难办一些。 [15:02]

[主持人]:问最后一个问题,有一个网友问,我今年65岁在一个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了近30年,单位一直没有给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任何保险,仅按临时工这样对待,上班就发工资,如今面临退休,老无所养,我应该如何用《劳动合同法》维护我的权益? [15:01]

[刘继臣]:由人事部管的那一块,可以签订聘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签,但是如果发生纠纷,出现问题,比如说人事部属于科教文卫那一块,由人事部来管理,技术监督检查。属于劳动部管的这一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这一块来监督检查。我相信将来咱们国家劳动用工制度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我大胆地做一个设想,将来会逐步实行。现在这次《劳动合同法》已经把这两块的订立和履行纳入到同一个《劳动合同法》里面来了。 [15:00]

[刘继臣]:所以在咱们国家以前出现两个市场,一个是人才市场,一个是劳动力市场,它两个管。这一次《劳动合同法》就想着把这两个东西合成一个,劳动不分贵贱,不是说脑力劳动就高一等,都是劳动,将来这个趋势是很明确的,不管是人才市场的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国务院没有另行规定的,统统适用《劳动合同法》,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套用、签订、履行,但是有一点有区别,就是说,在劳动合同管理、监督检查这一方面,还是分开的。 [15:00]

[刘继臣]:这个说起来很复杂,如果我简单回答的话,就是根据现在《劳动合同法》96条的规定,除了国家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之外,现在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区别,所谓的区别,主要是在管理上,这事一说起来时间可能要长一点,就咱们国家用工,在某种程度上分成两块:一块就是企业的劳动合同或企业的劳动用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这一块,属于劳动局管,就是劳动部这一块管,还有一块是人才市场,包括事业单位,是属于人事部管。 [15:00]

[主持人]:有网友问,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改成了聘用制,且签订了聘用合同,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成员是否视为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有什么区别? [14:58]

[刘继臣]:再一个,你提出来工龄法,比如2006年参加工作的,工龄是算的,再一个各种保险费是要交的,这个没有问题。社保也是没有问题的,社保应该是连续发的。因为前一段是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后一段,到明年1月1号,社保是属于连续的,可以13年连续下来,工龄也可以13年连续下来,这个都没有问题。 [14:58]

[刘继臣]:《劳动合同法》是明年1月1号开始实行的,你去年11月到这个单位工作,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前,依然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你说是不是就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显然不能。是这样的,这个劳动合同法只能是明年1月1号开始,以后,如果到2009年1月份还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这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之前这一段,是不能算的。 [14:58]

[主持人]:还有网友问,我是2006年11月去一个单位工作的,如果在2008年1月前依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能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还是从2008年1月算起,满一年不签劳动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怎么算,如果到2008年我能向单位按要求再支付我13个月工资吗,因为我是2006年11月入职的,还是从2008年才能算起,若单位同意了签合同,我之前的13个月工期能算进去吗?上社保的时候能算进去吗? [14:58]

[刘继臣]:但是有一点,不管经济补偿问题,还是工龄年满10年以上,就应该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所以,这位网友提出这个问题,我个人理解,可能他对这部法或者对劳动法过去的衔接上,有的用人单位出现了一定的失误。如果现在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在经济补偿金标准,还是合同期限的长短上,劳动部原有的一些规章和劳动法,现在都是这样执行的。这些问题上,没有太多的空子可钻。我是这样认为的。 [14:57]

[刘继臣]:现在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就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据我了解,有个别的地方,比如用人单位举行什么论坛式的东西,有的票价还挺贵,进来以后咨询,怎么规避《劳动合同法》,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我觉得大可不必,刚才你说的这种情况也有,实际上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国家现在颁布的,从明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有一个连续性,当然这个法在有些问题上没有法律所指的。 [14:57]

[主持人]:刘主任非常深刻地解读了《劳动合同法》,网友也提出了非常多的问题,下面咱们就来关注一下。有网友问,我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我来说是“福”还是“祸”,目前我所在的城市许多单位都开始行动了,把满九年的聘用人员给辞退了,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14:53]

[刘继臣]:因为我们国家的工资制度也正在一步一步地改革,这些情况,将来通过国家的一些具体的行政法规,或者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特别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等,这个问题将来也不难解决。但是有一点,理解同工同酬的时候,应该更加全面,如果你要把它绝对化了,这样很容易造成一些误解和矛盾。 [14:53]

[刘继臣]:因为,同样的一个工作岗位,有的工作的年限,在国外有一个年工工资,工作年限的长短,包括技术水平的高低,里面也有好多的差异性,但是大的方向是肯定的,过去我们国家提倡同工同酬,主要是针对男女工作人员来讲,现在就不能说是针对性别的,包括各种工种、各种情况下。 [14:53]

[刘继臣]:这个问题恐怕回答起来就有一定难度了。严格说同工同酬在我们国家法律里早有规定,《宪法》做了规定,《劳动法》也做了规定,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又做了规定。因为“同工同酬”还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一种相同的工作岗位就是相同的工资待遇,要完全把它绝对地这么理解恐怕也不行。 [14:52]

[主持人]:刚才您也提到了“同工同酬”,这也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您觉得实现同工同酬有多难?难在什么地方? [14:51]

[刘继臣]:但是有一点,你就是实行劳务派遣,这个《劳动合同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同工同酬问题解决了,过去一个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相对比较低的,比起同工种要低得多,现在法律规定,同工同酬,这个问题一解决,与其用劳务派遣工,还不如直接和单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讲,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并且劳务派遣工将来要继续使用,各种保险费也得交纳,这是一样的,所以这个问题通过采取一些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倒不是很困难。 [14:51]

[刘继臣]:也不能说是漏洞,前一段时间,咱们国家《劳动法》颁布以后,在劳动合同规范方面,相对地也不是那么很规范,所以现在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因为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出现大量的劳务派遣工,这种情况也不能说是谁违法,这恐怕是在我们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随着《劳动合同法》颁布,比如有的劳务派遣工如果是相对稳定的一些单位,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一些单位,将来由劳务派遣,转成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也就解决了,也不难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并不是说这个问题一出来,就发生了多大的问题。 [14:51]

[主持人]:可不可以认为,现在在立法上,还有一些漏洞存在,使得这些用人单位可以大胆地用劳务派遣工? [14:50]

[刘继臣]:所以我认为,前一段我曾经到一个建筑公司,去调研,一个建筑公司四千来人,劳务派遣工差不多就达到三千六七,仅仅是一些技术人员和一些管理人员,甚至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和这个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其他的都是劳务派遣工。所以,我个人感到,在明年1月1日开始,劳务派遣工是我们国家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一个很严峻的问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恐怕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也要出台一些相应的措施。要不然,它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工仅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么“三性”的行业或者“三性”的工种,否则,你和《劳动合同法》现行的规定就是相悖的。 [14:47]

[刘继臣]:那肯定的,简便易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比如我这个单位用的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派过来的,我随时可以把劳务派遣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因为他和我没有劳动关系,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严格说,现在法学界有些争论,严格说,劳务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这个范畴,或者民事合同的范畴。我在这里用着你劳务派遣工,一个是价格低廉,第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第三,我觉得你不太符合,第二个方面我已经说了,我可以随时退回去。这对用人单位是绝对有利的。 [14:47]

[主持人]:刚才说到劳务派遣工的规模还是比较大的,用人单位为什么喜欢用劳务派遣工这种形式,对它来说有什么好处? [14:47]

[刘继臣]:我也在这儿大胆地说两句,像北京市用这一类的劳务派遣工就挺多的,甚至有些很相对固定的单位、工种,比如银行,这够固定吧,邮电局,甚至移动,你在前台服务的好多工作人员都是劳务派遣工,实际上这些工种都是比较稳定的工种,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恐怕和我们国家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14:45]

[刘继臣]:上海市总工会对一线的工人做了一个调查,调查的结果就是80.4%一线工人是劳务派遣工。可以设想,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工种领域,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务合同,而后劳务派遣工在这个单位工作,他已经和这个单位融为一体了,而和这个单位有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劳务关系,你这样怎么能够使劳动关系稳定? [14:45]

[刘继臣]:现在劳务派遣工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界定上来讲,仅仅适用于三种情况:就是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只适用于这三种情况,近几年,我们国家的劳务派遣工使用太滥了,我认为已经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进而影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大问题。但是,以前我们做的一个粗略统计,大概全国使用劳务派遣工是2500万,实际上我们这个统计是不精确的。 [14:45]

[主持人]:现在有一个提法特别多叫“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在当今还是非常普遍吗?《劳动合同法》如何规范这种用工形式?劳动者如果与用工单位如果发生争执,派遣单位有责任解决吗? [14:45]

[刘继臣]:你大概很清楚,咱们国家的法律责任就是三大部分:刑事、民事、行政。这三个责任这上面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当然,有些具体规定恐怕还要通过一些其他的法规细化,那是将来的事了。 [14:45]

[刘继臣]:这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任,我也可以讲一下,法律规定的也很明确,95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如果出现了渎职,或者是有些该作为不作为,出现这样的情况,给劳动者,包括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这个民事赔偿,我个人理解,既包括国家赔偿、政府赔偿,也包括直接责任个人,并且对直接主观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法律也规定得很明确,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负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劳动合同法》95条作了明确规定的。 [14:42]

[主持人]:还有一个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失位或者缺位的情况怎样处理? [14:42]

[刘继臣]:用人单位也是一样,你面临的是一个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在这种的情况下,你怎么能够使企业求得稳定的发展呢?这是很显然的。所以这一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问题作了好多规定,就是希望通过《劳动合同法》把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解决一下。 [14:41]

[刘继臣]:一年两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天到晚心里忐忑不安,干了没有几个月,我就要考虑下一步我的饭碗还保住保不住,用人单位还用我不用我?你想想在这么一种情况下,他怎么能够以主人翁的态度去和你企业同心同德的提高劳动生产率呢? [14:41]

[刘继臣]:完全可以。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不仅对劳动者不利,实际上它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它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利的。在这一次《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有的我们下去调查的时候,劳动者就提出,我这个劳动合同一年两签,这一年两签怎么了,还有一年四签的。 [14:41]

[主持人]: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利的,可不可以这样认为呢? [14:39]

[刘继臣]:在我们调查过程中,特别是在全国人大执法检查过程中看了一下,短期化的劳动合同占的比例相当大。有的合同一般都是一年一签,好多都是一年两签,甚至是一年四签的,目前看来,实实在在地讲,在我们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比较少。 [14:39]

[刘继臣]:后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严格说,大部分是由于企业的原因,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了大部分的企业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后来有一段时间,导致我们国家出现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因为劳动合同短期化,对用人单位是有好处的,而对劳动者是不利的。 [14:39]

[刘继臣]:后来随着改革的力度加大,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第三章规定的劳动合同,在我们国家基本上就是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把所有的劳动力通通推向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用工制度出现了一个很大的变化。 [14:39]

[刘继臣]:相对来讲,我们国家用工制度,你也清楚,是1983年劳动部有一个试行,1986年国务院有一个文件,就是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的时候,我们国家当时还有6500万固定工,所谓的“固定工”就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这个6500万固定工基本上可以说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时是有4500万合同制工。 [14:38]

[主持人]:这种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用人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是非常严格的,这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现实中多吗? [14:36]

[刘继臣]:对劳动者这方面的义务也做了规定,如果劳动者合同没有到期限,你提出来,你也要负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平等自愿,那是另外一码事,特别是劳动者在这个期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马上走人了,这样你要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要负责赔偿,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14:36]

[主持人]:如果作为劳动者一方提出来要解除劳动合同,用工企业一般会怎么样? [14:36]

[刘继臣]:还有一个制约就是,你要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每干满一年在你这个企业,你要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比如我干了16个月,你要给我1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法律还规定,你还要给赔偿,就是你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及双倍的工资,如果我16个月的话,你还得给我32个月的民事赔偿金额。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两个月的赔偿金,我还不同意,劳动者可以到法院去取得司法方面的帮助、救济。 [14:36]

[刘继臣]:对于这一条,还有一条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是我们国家现在已经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也作了一个制约性的规定,我刚才实际上已经讲过了,再重复一下,如果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跟我说了,如果劳动者提出来继续履行,你必须继续履行。 [14:36]

[刘继臣]:在第48条也作了规定,48条就是说,我签订了合同还没有到期,因为无固定期限就是没有期限,合同没有到期,你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需要继续履行这个劳动合同,你必须要继续履行,这也是我们法律明确规定的。你要不继续履行,劳动者就有权利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5]

[刘继臣]:就是它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在这个期间,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他既要负担经济补偿的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要给予赔偿。这么说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职工地保护力度加大了。我们国家现在的《劳动合同法》第43条有一条规定,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首先你得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发现你错了,要求你纠正。并且法律还规定,企业一方、用人单位一方必须将处理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它有这么一个制约性的规定。 [14:33]

[刘继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有几种说法,有的说是一看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词出来,就认为是“铁饭碗”,我是这样理解的,也可以这么讲。从法律上来讲,它就是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在西方有些国家,原来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叫“终身雇佣合同”,但是现在他们也有些变化。但是有一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你就是一个“铁饭碗”了,严格说还是这么个情况。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