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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非法定劳动部门称:不可强求
  新泰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0-01-28   查看次数:7170次
临近春节,“双薪”和年终奖就成为上班族最关注的话题。而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无论是年底双薪还是年终奖,这都属于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的激励行为,而非强制支付的范畴,劳动者不能强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也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在支付时整齐划一,一视同仁。

  省城某单位的几名员工最近心情不太好,今年单位换了新领导,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和调整工作。最近员工们听说,发了几年的“双薪”,今年要取消。为此,员工们心里有点不舒服,辛苦工作了一年,最后连这点“福利”都给取消了,感觉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被人们习惯称为“第十三个月工资”的“年底双薪”,以及由此延伸出的“三薪”、“四薪”等,都是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的激励行为。目前,各地不少企业推行这种“年底双薪制”,对于劳动者来说,已经非常熟悉。但是,此“薪”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

  无论是年终奖还是年底双薪,都不属于单位强制支付的范畴,这可以列入“红包”之列。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均不是强制支付,但“年底双薪”与月收入挂钩,而“年终奖”的弹性更大。

  劳动部门介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才可列入强制支付的名单。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二是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表述。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年底双薪”给付的具体额度应依照约定或规定的内容来确定。

  另外,年终奖不是“大锅饭”,和劳动者的业绩和贡献相关。对于在岗期间没有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年终奖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已离岗职工可通过与“在册”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出处:大众网--齐鲁晚报